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902民初1092号原告山西忻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忻府区七一北路电信巷**,法定代表人亢某,职务:董事长。诉讼代理人史某,山西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忻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彭某已于2019年4月15日全部偿还了所欠原告的借款本息,原告在决定开庭前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忻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5元,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薛吉良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杨皓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