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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902民初1092号

山西忻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4
公开日期
2019-12-12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西忻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902民初1092号原告山西忻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忻府区七一北路电信巷**,法定代表人亢某,职务:董事长。诉讼代理人史某,山西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忻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彭某已于2019年4月15日全部偿还了所欠原告的借款本息,原告在决定开庭前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忻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5元,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薛吉良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杨皓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