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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525执1526号

阮玉与泸州博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4
公开日期
2019-07-19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阮玉;泸州博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525执1526号

申请执行人:阮玉,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执行人:泸州博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康宁路****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052183937Q。

法定代表人:王朝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8)川0525民初80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泸州博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泸州博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泸州博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古蔺县观文镇复兴村二、三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古国用×××××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被执行人泸州博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陈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