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沪0116民初13374号之一

上海天亮电气有限公司与梅传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4
公开日期
2020-03-05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天亮电气有限公司;梅传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6民初13374号之一

原告:上海天亮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知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译泽,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传平,男,197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青,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天亮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梅伟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案情复杂,故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金志荣

审 判 员  顾红顺

人民陪审员  智雪忠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陆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