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6民初13374号之一
原告:上海天亮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知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译泽,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传平,男,197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青,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天亮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梅伟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案情复杂,故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金志荣
审 判 员 顾红顺
人民陪审员 智雪忠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陆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