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632执249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臣,男,住定兴县。被执行人张波,又名博,男,汉族,住安新县。本院在执行王金臣与张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安新县人民法院(2018)冀0632民初117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金臣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张博无银行存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喜民
审判员 韩铁强
审判员 张志民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刘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