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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32执249号

王金臣、张波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4
公开日期
2019-12-21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王金臣;张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632执249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臣,男,住定兴县。被执行人张波,又名博,男,汉族,住安新县。本院在执行王金臣与张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安新县人民法院(2018)冀0632民初117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金臣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张博无银行存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喜民

审判员  韩铁强

审判员  张志民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刘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