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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602执1600号之一

吴振国、黄丽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4
公开日期
2020-06-30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振国;黄丽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602执16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振国,男,195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黄丽琴,女,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本院作出的(2018)闽0602民初43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志荣以协商和解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602执16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志江

代理

审判员  沈 铿

代理

审判员  张雨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沈义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