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602执16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振国,男,195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黄丽琴,女,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本院作出的(2018)闽0602民初43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志荣以协商和解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602执16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志江
代理
审判员 沈 铿
代理
审判员 张雨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沈义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