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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2执80-4号

张爱国、毕秋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4
公开日期
2020-01-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张爱国;毕秋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2执80-4号

被执行人:张爱国,男,1963年9月2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毕秋艳,女,196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上列当事人刑事罚金一案中,于2019年4月17日委托淘宝网拍卖从被执行人张爱国、毕秋艳处追缴的“苹果手机一部型号A1522”。2019年5月3日,买受人李玉平以1285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张爱国、毕秋艳处追缴的“苹果手机一部型号A1522”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李玉平(身份证号码:)所有。涉案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玉平时起转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兆红

审判员  王树明

审判员  王 志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郑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