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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榆执字第00394号

孟增强与张凤财、孟兰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4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增强;张凤财;孟兰兰;张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榆执字第00394号申请执行人孟增强,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18日,陕西省神木县人,住榆林市开发区,个体户。被执行人张凤财,男,汉族,约48岁,陕西省神木县人,住榆林市开发区,个体户。被执行人孟兰兰,女,汉族,约46岁,籍贯,系张凤财妻。被执行人张恒,男,汉族,生于1989年11月13日,籍贯,系张凤财之子。本院在执行孟增强与张凤财、孟兰兰、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孟兰兰名下有位于榆林市高新区元驰世纪城E2慧学园2幢6层2-××号房产(产权证号:00××**),现因查封期限将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续查封被执行人孟兰兰名下的位于榆林市高新区元驰世纪城E2慧学园2幢6层2-××号房产(产权证号:00××**)。被执行人孟兰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孟兰兰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孟兰兰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孟兰兰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续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 硕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杨慧利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2)榆执字第00394号榆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孟增强与孟兰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榆执字第00394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续查封被执行人孟兰兰名下的位于榆林市高新区元驰世纪城E2慧学园2幢6层2-××号房产(产权证号:00××**)。

二、续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附:本院(2012)榆执字第00394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