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523执恢4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柴秀华
被执行人:曹淑芳 申请执行人柴秀华与被执行人曹淑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执行依据是(2017)吉0523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23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98.00元、执行费1793.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3月20日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辉南县人民法院(2017)吉0523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玉库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张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