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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保2342号之一

李阳、河南豫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4
公开日期
2019-08-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阳;河南豫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保23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阳,男,汉族,1983年10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豫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院**楼**。法定代表人,王东辉。李阳与河南豫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调字[2019]0899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豫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豫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275.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张亚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