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10民初785号
原告:王俊建,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荣,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被告:刘文凤,女,汉族,1988年3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俊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被告黄荣、被告刘文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黄荣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
二、黄荣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10月10日起计算直至还清之日,暂计至2019年3月10日利息为40000元);
三、黄荣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2000元;
四、刘文凤对上述债务中的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均由两被告承担。庭审时,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利息自2018年11月11日起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黄荣系朋友关系,被告黄荣与被告刘文凤系夫妻关系。2018年7月,黄荣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黄荣作为借款方于2018年7月6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合同约定黄荣向原告借款贰拾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7月10日至2019年1月10日;借款利率为月息三分,每月10日前支付;如到期未履行债务,借款方黄荣应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以及所有损失。刘文凤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8年7月10日通过转账向黄荣支付了借款贰拾万元,黄荣向原告按时付息至2018年10月10日。后黄荣再次于2018年10月10日向原告借取200000元,当日签订《借款协议》,合同约定黄荣向原告借款贰拾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4月10日;借款利率为月息三分,每月10日前支付;如到期未履行债务,借款方黄荣应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以及所有损失。刘文凤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通过转账方式向黄荣支付了借款贰拾万元,但黄荣从未支付该笔借款的利息。2018年10月10日开始,黄荣均未对以上两笔借款支付利息。其中2018年7月6日的借款到期后,黄荣亦未向原告偿还本金。根据《合同法》规定,针对被告逾期不归还借款的行为,原告有权向其主张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应当按照年利率24%的利息标准计付。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刘文凤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两被告辩称,对借款本金400000元无异议,通过平安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几个月的利息。2018年7月10日支付6000元,于2018年8月10日支付6000元,于2018年9月10日支付6000元,于2018年10月10日支付6000元,于2018年10月10日支付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6日,原告与被告黄荣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黄荣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2018年7月10日至2019年1月10日,借款利息为月息三分,利息应于每月10日前支付,如到期未履行债务,被告黄荣应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以及所有损失。被告刘文凤在《借款协议》担保人一处签字捺印。同一天,原告将200000元汇入被告黄荣指定账户。2018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黄荣再次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黄荣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4月10日,借款利息为月息三分,利息应于每月10日前支付,如到期未履行债务,被告黄荣应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以及所有损失。被告刘文凤在《借款协议》担保人一处签字捺印。同一天,原告通过案外人王翠英将200000元汇入被告黄荣指定账户。两被告当庭表示对借款本金400000元无异议,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于2018年7月10日支付利息6000元,于2018年8月10日支付利息6000元,于2018年9月10日支付利息6000元,于2018年10月10日支付利息6000元,于2018年10月10日支付利息10000元,未归还本金。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22000元。截至庭审之日,两被告夫妻关系仍存续。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予保护。
原告与被告黄荣签订两份《借款协议》,确认被告黄荣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黄荣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约定为月息3分,超过法定标准,现原告主张被告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11月11日起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份《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如到期未履行债务,被告黄荣应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以及所有损失。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22000元,并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收费票据,该律师费依约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被告黄荣支付该费用,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文凤在《借款协议》担保人一处签字捺印,依约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刘文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俊建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8年11月11日起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黄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俊建律师费22000元;
三、被告刘文凤对被告黄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荣、刘文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阳云其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刘容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