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05民初11号 原告通化华诚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林。 被告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通化市二道江区东胜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慧。 通化华诚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诉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黄智慧、王艳刚(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化华诚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诉称,。 被告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智慧
审判员 王艳刚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