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9)云2529司救执2号救助
申请人:马成林,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哈尼族,农民,住红河县。救助申请人马成林以其在与马正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马成林称:马成林、李志妹在与马正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正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10000元。经审查查明,马成林、李志妹与马正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红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8日作出(2018)云2529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马正强赔偿马成林、李志妹因交通事故马某强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52484.75元。该判决生效后,马正强未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红河县人民法院查询了马正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房屋产权等财产登记情况,向马正强住所地调查了其财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红河县人民法院对马正强采取司法拘留15天。另查明,马成林户系建档立卡户,生活困难。该案虽经人民法院审理进入执行程序,但申请人马成林未获得有效赔偿,也未获得其他社会救助。
本院认为,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但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或其符合条件的近亲属,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救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的一种救助措施。该案救助申请人马成林系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其马某强死亡,经过诉讼执行未获得有效赔偿,也未获得其他社会救助,且申请人马成林户属于贫困户,救助申请人马成林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决定如下:给予救助申请人马成林司法救助金1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