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6民初80413号
原告:王顺利,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希文,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顺发,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希文,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澄,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振中,天津显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茜,女,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王顺利、王顺发与被告李澄、第三人王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诉称,二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尚欠二原告房屋租金13228752元。被告截至2016年12月28日欠第三人借款163万元,第三人与二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第三人的163万元到期债权转让给二原告,协议签订后也将债权转让事宜告知被告,被告应依法向原告履行给负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原告出示了(2017)津0116民初25970号民事判决书和(2018)津02民终2636号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上述两审案件亦为二原告诉被告债权转让纠纷,该案所涉被转让的债权亦为王茜对李澄的债权,其债权所依据的欠款凭条记载内容为自2013年至2016年李澄向王茜共借款277万余元。而本案当中原告提出其受让债权的来源依据是借款凭据,该借款凭据记载内容为李澄自2015年至2016年向王茜借款合计173万元。另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的(2019)津民申1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18)津02民终2636号案件指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的争议事实为第三人王茜对被告李澄的债权,此争议事实与(2018)津02民终2636号所涉债权的主体相同且债权形成时间范围有交叉,且本案所依据的事实与该案认定事实存在高度的牵连性。故本案审理须以(2018)津02民终2636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2018)津02民终2636号案件已指令再审,目前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闫冉冉
二〇一九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