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222民初545号原告小红,女,蒙古族,1973年8月8日出生,科右中旗人,人,人,人,农民,现住科右中旗新佳木苏木界仁大坝嘎查小白花88号。被告代图雅,女,蒙古族,1989年2月26日出生,科右中旗人,农民,现住科右中旗新佳木苏木沙布台嘎查本屯。被告斯日古楞,男,蒙古族,1988年8月6日出生,科右中旗人,农民,现住科右中旗新佳木苏木贝子府嘎查贝子府艾里。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红诉被告代图雅、斯日古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红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小红承担。
审判长 陈 晓 灵
审判员 赵 金 伟
人民陪审员 张 春 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乌 云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