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2748号
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扶伟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志辉,原告员工(代理权限至2019年4月10日止)。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志斌,原告员工(代理权限自2019年4月10日始)。
被告:彭志杰,男,199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告:周丹燕,女,199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
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志杰、周丹燕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受理。2019年4月29日,原告以双方已就居间费用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长 蓝斯艺
审判员 陈宇琼
审判员 车惠青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