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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2748号

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彭志杰、周丹燕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3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彭志杰;周丹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2748号

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扶伟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志辉,原告员工(代理权限至2019年4月10日止)。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志斌,原告员工(代理权限自2019年4月10日始)。

被告:彭志杰,男,199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告:周丹燕,女,199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

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志杰、周丹燕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受理。2019年4月29日,原告以双方已就居间费用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长  蓝斯艺

审判员  陈宇琼

审判员  车惠青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