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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02民初1973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刘海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3
公开日期
2019-07-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刘海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1202民初1973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野风现代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79875101B。

负责人:王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玲玲、蒋维,浙江临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海云,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杭州公司)与被告刘海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保险杭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将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海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82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6日19时10分,被告驾驶无号牌农用车在202省道三塔高速红绿灯处与夏利军驾驶的浙A×××**小型轿车相撞,致使浙A×××**小型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浙A×××**小型轿车产生车辆维修费用82200元、施救费300元,共计82500元。因浙A×××**小型轿车所有人夏梦雅为该车在原告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车辆修理完毕后,夏梦雅向原告申请保险理赔,原告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夏梦雅支付了理赔款82500元。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本次交通事故的全责方,对原告垫付的保险理赔款负有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16日19时30分,刘海云驾驶无号牌农用车,沿20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三塔高速红绿灯处时掉头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夏利军驾驶的浙A×××**小型客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8年1月23日阜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事故大队第34120272018002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海云负事故全部责任,夏利军无责任。因该起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浙A×××**小型轿车的车主夏梦雅为维修车辆产生车辆维修费用82200元、施救费300元,共计82500元。浙A×××**小型轿车在平安保险杭州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额220000元,且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夏梦雅向平安保险杭州公司申请保险理赔,2018年4月8日平安保险杭州公司向夏梦雅支付了理赔款82500元。上述事实,由事故认定书,定损报告、维修费发票、施救费发票、保险单、行驶证、理赔申请书、银行支付回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刘海云驾驶无号牌农用车在高速红绿灯处掉头,与夏利军驾驶的车辆相撞,刘海云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夏利军驾驶车辆的损失承担责任。原告作为保险人在保险限额内向浙A×××**小型轿车车主夏梦雅进行了理赔,赔偿了夏梦雅车辆损失82500元,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应承担无责赔付财产损失100元,余款82400元原告要求刘海云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刘海云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其放弃其相应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海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理赔款824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3元,减半收取931元,由被告刘海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桂超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