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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7民初549号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冀钦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3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冀钦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207民初549号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

法定代表人:曹运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定好,公司员工。

被告:冀钦鹏,男,1977年4月6日出生,住漳州市台商投资区。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出现了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吴德文

人民陪审员  李广兴

人民陪审员  张建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橙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