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207民初549号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
法定代表人:曹运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定好,公司员工。
被告:冀钦鹏,男,1977年4月6日出生,住漳州市台商投资区。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出现了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吴德文
人民陪审员 李广兴
人民陪审员 张建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橙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