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2执437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东路镜湖之星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4552536J(1-1)。
负责人:毛幼津,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彪,男,该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女,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汪俊莲,女,汉族,1975年5月19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芜湖市月桂都市。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汪俊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202民初4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汪俊莲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丁永新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赵讷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