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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执437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汪俊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3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汪俊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2执437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东路镜湖之星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4552536J(1-1)。

负责人:毛幼津,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彪,男,该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女,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汪俊莲,女,汉族,1975年5月19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芜湖市月桂都市。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汪俊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202民初4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汪俊莲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丁永新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赵讷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