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95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孙强。
被执行人:刘金炎,男性,1995年08月28出生,汉族,住大连金普新区。本院在执行大连金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金炎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金炎未履行(2018)辽0203民初468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金炎银行存款1396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于荣年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苏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