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5民初3234号
原告:孙永付,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益伟,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红艳,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利,男,194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王春道,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唐少文,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安徽安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鹿城镇淮河西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309524XC
法定代表人:聂广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王新山,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王振德,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孙永付与被告王永利、王春道、唐少文、安徽安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新山、王振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春道、唐少文、王新山外出,无法直接送达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赵 宇
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
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