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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5民初3234号

孙永付、王永利、王春道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3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永付;王永利;王春道;唐少文;安徽安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新山;王振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5民初3234号

原告:孙永付,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益伟,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红艳,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利,男,194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王春道,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唐少文,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安徽安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鹿城镇淮河西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309524XC

法定代表人:聂广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王新山,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王振德,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孙永付与被告王永利、王春道、唐少文、安徽安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新山、王振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春道、唐少文、王新山外出,无法直接送达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赵 宇

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

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