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9)浙0304执62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昌平与被执行人陈栽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栽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陈栽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来自:
温昌平、陈栽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9)浙0304执62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昌平与被执行人陈栽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栽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陈栽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