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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3民初859号

俞惠尧与郑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3
公开日期
2019-12-03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俞惠尧;郑义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83民初859号

原告:俞惠尧,男,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郑义龙,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 原告俞惠尧为与被告郑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8日诉至本院,诉请要求被告郑义龙归还借款100000元,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2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无法向被告郑义龙送达诉讼文书,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变更利息诉请为要求被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息6%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7年6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7年11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于2017年12月31日归还。到期后,被告未如约还款。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郑义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俞惠尧借款100000元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息6%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0元,由被告郑义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燕萍

人民陪审员乔立仁

人民陪审员张晓帆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代

书记员 蒋        锦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