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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3执933号

赵彩兰、大连节能家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3
公开日期
2019-09-27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赵彩兰;大连节能家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933号

申请执行人:赵彩兰,女性,1977年11月12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大连节能家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中山路**1202D。

法定代表人:三宅邦夫。本院在执行赵彩兰与大连节能家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节能家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大金劳人仲裁终字[2019]第0370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节能家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8.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于荣年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苏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