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6执1430号
申请执行人:祝世芹,女,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执行人:张克,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鄂0106民初118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3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7.5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张克名下35767.5元银行存款或其他应得收入及相应的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吴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