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3民初1513号
原告:商丘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94886896A。
法定代表人:曹凤礼,台长。
被告:洪明,男,汉族,1988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广播电视台与被告洪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2019)豫1403民初1513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杨晓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潘泳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