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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3民初1513号

商丘广播电视台与洪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3
公开日期
2019-08-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商丘广播电视台;洪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3民初1513号

原告:商丘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94886896A。

法定代表人:曹凤礼,台长。

被告:洪明,男,汉族,1988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广播电视台与被告洪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2019)豫1403民初1513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杨晓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潘泳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