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953号
申请执行人:马国超,男性,1969年06月21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张贵阳,男性,1983年10月04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执行马国超与张贵阳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贵阳未履行(2018)辽0203民初1460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贵阳银行存款56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于荣年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苏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