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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3执953号

马国超、张贵阳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3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国超;张贵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953号

申请执行人:马国超,男性,1969年06月21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张贵阳,男性,1983年10月04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执行马国超与张贵阳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贵阳未履行(2018)辽0203民初1460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贵阳银行存款56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于荣年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苏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