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3民初2904号
原告:高伟,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现住商丘市。
被告:贾军事,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高伟与被告贾军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刘 丰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常帅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