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4484号
原告:杭州巧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漕桥村一幢。
法定代表人:陈伟彬,总经理。
被告:杭州佳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委东侧(宋家村34号-2)。
法定代表人:黄宋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巧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佳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巧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杭州巧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谈国永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钱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