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327民初547号
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434796811,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和谐花苑一、二层。代表人:温作杰,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陈青,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该银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若雅,女,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该银行职员。
被告:何友锦,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被告何友锦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何友锦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2018.06元、分期手续费1082.91元、违约金(截止2019年1月1日的违约金1100.9元;另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月2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及利息(截止2019年1月1日的利息为1906.59元;另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8月2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温州银行信用卡卡号申领时间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信用额度5万元合同相关约定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透支事实2011年12月6日起开始透支30450元,……2017年6月3日最后一笔透支197.14元。还款事实2018年4月18日最后一次还款4800元,后再无还款。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22018.06元违约金、手续费透支利息截至2019年1月1日的利息为1906.59元,之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计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何友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2018.06元、手续费1082.91元、违约金1100.9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1月1日的利息为1906.59元;另以22018.0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元,由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负担18元,何友锦负担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通利
人民陪审员余缪仙
人民陪审员卓文春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绍炬代
书记员林再静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