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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702执400号之二

杨红杰、彭维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3
公开日期
2019-07-12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红杰;彭维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702执4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杨红杰,男,1964年9月2日生,汉族,河南省滑县村民,住。 被执行人彭维生,男,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本区。 本院作出的(2018)晋0702民终1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彭维生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执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彭维生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春晨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冯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