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刑更2571号罪犯李德奎,男,1987年1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苏0412刑初10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德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6年4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12月16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9年3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9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且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认为,罪犯李德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李德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德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9月、2018年3月、2018年9月获得表扬三次,该犯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已履行。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德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减刑时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德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立龙
审 判 员 郭正道
审 判 员 何祖斌
法官助理 牛长民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