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内0429民初5672号之一

李文强与张红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3
公开日期
2019-12-12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文强;张红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429民初5672号之一

原告:李文强,男,199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被告:张红星,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辽宁省建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强与被告张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文强于2019年3月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邮寄费44.00元,由原告李文强承担。

审判长 牧 斯

审判员 台利平

审判员 刘奇芳 

二○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刘金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