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429民初5672号之一
原告:李文强,男,199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被告:张红星,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辽宁省建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强与被告张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文强于2019年3月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邮寄费44.00元,由原告李文强承担。
审判长 牧 斯
审判员 台利平
审判员 刘奇芳
二○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刘金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