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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802民初2352号

郭XX与石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3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802民初2352号原告郭××,男,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告石×,男,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原告郭××与被告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郭××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惠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周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