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802民初2352号原告郭××,男,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告石×,男,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原告郭××与被告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郭××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惠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周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