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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民初80号

温州天天发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忒沁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3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州天天发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忒沁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24民初80号

原告:温州天天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头镇谷联工业区(永嘉县恒发粘扣带实业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王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明,永嘉县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忒沁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竖新镇响椿路58号西四楼105室(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易应福,执行董事。 原告温州天天发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忒沁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货款22002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本院遂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002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1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6年3月11日至5月22日,被告上海忒沁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多次向原告温州天天发工贸有限公司购买拉链产品,货款合计234540元。2016年6月27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三份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共计234540元。原告自认被告已经支付货款计164520元。剩余货款70020元,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忒沁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天天发工贸有限公司货款7002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1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0.5元,由被告上海忒沁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晓锋

人民陪审员  叶聪蓓

人民陪审员  唐正全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晓杰 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