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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702执恢331号

王团结与张艳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3
公开日期
2020-03-26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团结;张艳红;张忠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702执恢331号

申请执行人:王团结,男性,1970年10月27出生,汉族住前郭县。

被执行人:张艳红,女性,1968年09月22出生,汉族,住宁江区石化街。

被执行人:张忠发,男性,1957年07月22出生,汉族,住前郭县吉拉吐乡。本院在执行王团结与张艳红、张忠发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二、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存款(无存款)。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英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陈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