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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5民初1945号

王茂祥、刘刚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3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茂祥;刘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5民初1945号

原告:王茂祥,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龙,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刚,男,1982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群,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茂祥与被告刘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赵 宇

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

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