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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4民初9421号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兴盛彩印厂与蓝庆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3
公开日期
2020-06-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兴盛彩印厂;蓝庆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9421号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兴盛彩印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杏头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47052239A。投资人:黎汝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理坤,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洪永,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蓝庆桂,男,汉族,1983年8月18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兴盛彩印厂诉被告蓝庆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羊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告蓝庆桂送达应诉材料,适用公告送达,需转为普通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审 判 长  羊 挺

人民陪审员  陈业强

人民陪审员  李玉玲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冯嘉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