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9421号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兴盛彩印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杏头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47052239A。投资人:黎汝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理坤,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洪永,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蓝庆桂,男,汉族,1983年8月18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兴盛彩印厂诉被告蓝庆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羊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告蓝庆桂送达应诉材料,适用公告送达,需转为普通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审 判 长 羊 挺
人民陪审员 陈业强
人民陪审员 李玉玲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冯嘉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