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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23执301号之三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杨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3
公开日期
2019-12-29
所属地区
江西省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杨德波;朱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323执30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站前二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672430900X。

负责人:尹璐丹,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波,三农部经理。

被执行人:杨德波,男,1991年2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上栗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被执行人:朱清,女,1992年8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栗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德波、朱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德波、朱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德波、朱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杨德波所有的位于江西省上栗县的不动产权证号为栗房权证XX镇字第××号的不动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俊

审判员 胡丽芬

审判员 颜 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廖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