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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18842号

张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3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熊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3民初18842号

原告:张某,女,199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委托代理人:李小萍,女,广东杰科律师事务所。

被告:熊某,男,1984年12月9日,汉族,身份证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告张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喻 敏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古学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