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3民初18842号
原告:张某,女,199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委托代理人:李小萍,女,广东杰科律师事务所。
被告:熊某,男,1984年12月9日,汉族,身份证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告张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喻 敏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古学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