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6民初48696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旭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叶罕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杰。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索菲特会议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黄嫣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聘,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旭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索菲特会议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菲特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被告索菲特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与本案合并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吴 晶
审 判 员 陈家旭
人民陪审员 陶佰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欣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