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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81行审10号

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枣庄蓝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3
公开日期
2020-05-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滕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枣庄蓝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鲁0481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朱绍邦,局长。被执行人枣庄蓝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枣庄蓝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为由,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了滕人社监罚字[2018]第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是: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12000元罚款。限于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该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了滕人社监催字[2018]第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于收到通知书10日内履行义务。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滕人社监罚字[2018]第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8年4月1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滕人社监催字[2018]第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于2019年1月17日公告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在催告期内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滕人社监罚字[2018]第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滕人社监罚字[2018]第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晶

审判员 张海龙

审判员 焦裕海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周娟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