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282执恢32号之一

赵丽侠与卢松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3
公开日期
2019-11-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丽侠;卢松锋;张凤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82执恢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丽侠,女,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执行人:卢松锋,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第三人:张凤丽,女,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2017)皖1282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卢松峰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900元,执行费5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卢松锋享有对第三人张凤丽400000万债权,已经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7)皖1282民初315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第三人张凤丽银行存款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应学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刘丽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