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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5民初3430号

李峰与曹冲、闫保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3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峰;曹冲;闫保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25民初3430号

原告:李峰,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曹冲,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闫保俊,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李峰与被告曹冲、闫保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曹冲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红

审 判 员  张燕芳

人民陪审员  郭克才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元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