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25民初3430号
原告:李峰,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曹冲,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闫保俊,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李峰与被告曹冲、闫保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曹冲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红
审 判 员 张燕芳
人民陪审员 郭克才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元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