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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刑更2469号

罪犯邓植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3
公开日期
2019-05-24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组织卖淫
当事人
邓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刑更2469号罪犯邓植,男,1981年10月19日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连东刑初字第4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植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20年7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9月11日被交付执行。2017年12月2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1刑更601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1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且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认为,罪犯邓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邓植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三日。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2月、2018年7月、2018年12月获得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履行情况和履行能力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邓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在减刑时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植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三日(刑期至2019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立龙

审 判 员 郭正道

审 判 员 何祖斌

法官助理 叶淼鑫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