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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303刑初204号

彭川、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滥用职权、贪污、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3
公开日期
2020-06-16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滥用职权
当事人
彭川;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恢 复 庭 审 决 定 书 (2018)川1303刑初204号 本院受理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高检公诉刑诉〔2018〕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川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单位行贿罪及被告单位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农险渠道犯单位行贿罪一案,案在审理期间,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第二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现申请恢复庭审,本院决定恢复本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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