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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3民初4344号

4344苏州奕品科技制带有限公司与苏州腾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3
公开日期
2019-07-15
所属地区
江苏省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奕品科技制带有限公司;苏州腾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3民初4344号

原告:苏州奕品科技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8321086E。

法定代表人:高秀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雯,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腾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0914993522。

法定代表人:赫长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奕品科技制带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腾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2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沈中昊独任审判。原告于2019年04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理由为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奕品科技制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676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

审判员  沈中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陈 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