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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03执409号之一

刘连臣、安徽省思杰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3
公开日期
2019-11-13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连臣;安徽省思杰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03执4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连臣,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思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经济开发区富强路北侧、中兴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94144067Q。

法定代表人:赵杰,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连臣申请执行安徽省思杰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1、安徽省思杰食品有限公司欠时国林、闫安、张超洪、王茂喜、刘素梅、张金国、闫振雷、刘连臣劳动报酬合计143220元。于2019年5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直至给付完毕时止。该款统一转入(2019)皖1203执279号案件的标的款账户中。

二、时国林、闫安、张超洪、王茂喜、刘素梅、张金国、闫振雷、刘连臣申请法院暂不对安徽省思杰食品有限公司采取强制措施,同意案件终结执行。

三、安徽省思杰食品有限公司如不能按照上述期限履行,则可申请法院继续强制执行。 经审查,双方自愿达成的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已超出本案的执行期限,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3执409号案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为二年;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周海滨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王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