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刑更2617号罪犯王金荣,男,1948年3月10日生,汉族,文盲。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苏0411刑初1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金荣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9年12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8月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9年3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9年4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且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认为,罪犯王金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王金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九日。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金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5月、2018年12月获得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金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金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九日(刑期至2019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立龙
审 判 员 郭正道
审 判 员 何祖斌
法官助理 牛长民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