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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8执1630号

冯天顺郑州豪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刘军、张志伟、张智明侵权责任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3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冯天顺;张志伟;张智明;刘军;郑州豪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8执1630号申请执行人冯天顺,男,1963年4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志伟,男,1976年9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智明,男,1977年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军,男,1978年1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州豪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财富广场**楼****。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8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志伟、张智明、刘军、郑州豪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25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穆牧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张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