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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4607号

冯某某与吴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3
公开日期
2020-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冯某某;吴某某;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3民初4607号

原告:冯某某,女,汉族,1952年2月12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某,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75年3月22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

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二围街2号。

法定代表人:梁超平。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某某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冯某某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冯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黎美仪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杜嘉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