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3民初4607号
原告:冯某某,女,汉族,1952年2月12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某,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75年3月22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
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二围街2号。
法定代表人:梁超平。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某某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冯某某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冯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黎美仪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杜嘉华 微信公众号“”